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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識婚姻  
     
 

認識婚姻

 

    婚姻是指社會認可之配偶的安排,特別是關於夫與妻的關係。通常含有兩個明顯的觀念:第一、一男一女同居,共圖創立家庭;第二、婚姻有別於其他方式的結合,如婚前、婚外、通姦等。此一區別常被引為婚姻家義之要素:「無同居及養育子女之意圖,僅係臨時性之交媾,是不能視之為婚姻。」

(一)婚姻的特質

1.建立所生子女之合法地位。

2.給予配偶權利(包括居住、性行為、家務操作、財產等)。

3.建立共同資金(為其所生子女)。

4.與配偶之親屬相聯結或建立親屬關係。

5.獲得夫妻關係之公開承認。

(二)選擇結婚的對象需要顧及哪些條件?

    結婚的對象稱為「配偶」,從前是根據門風或緣分來選擇。因為那時候男女不能自由交往,沒有具備選擇異性的眼光,與其說是夫妻關係,不如說是嫁給對方的家庭。

    至於現代社會,必須根據當事人互相同意而結合,互相敬愛,互相合作,才能建立幸福的家庭。因此,選擇配偶時必須具有了解異性的能力與態度。

    然而,年輕時與異性交往的範圍很窄,往往只注重容貌而做膚淺的判斷。例如國中或高中一年級的學生,對於「你認為怎樣的人做結婚的對象較為理想?」這個問題的問答的:女生認為「不喝酒」、「喜歡旅行」、「喜歡詩歌」就是理想的對象;男生則認為「富有人性」、「遇到困難時能幫忙的」、「單純的人」、「性格明朗的人」、「頭腦伶俐的人」就是理想的對象。可見這個階段的特微為列舉人的表面部分做為選擇結婚對象的條件。

    到了高中三年級或大學生的階段,女生就舉出「對於夫婦就業最有了解的人」、「能夠讓職業與家庭生活兩立的人」、「某某公司的職員」做為理想的對象;男生也會提出「父母也喜歡的女孩子」、「能夠了解丈夫的工作的人」、「可以就業的人」等現實的條件。

    換言之,年齡愈增加,對於異性愈能考慮得多方面而且深刻,斟酌自己的情形選擇對象。一般而言,結婚是要顧及現實的條件,但是也需要顧及個性的一面。

1.令人自然具有好感者、可以信賴的。假如自已的內心對於對方存有疑問或不安,或自已的周圍的人有所批評的,最好能夠避免。

2.生活欲望積極而具有生活能力者。是否具有獨立自主的能力,要比學歷更加重要。

3.身心健康。身體健康、沒有精神病或性病。因此,婚前要求健康檢查並非無理的要求。如果對方拒絕,表示對方沒有結婚的誠意。

4.興趣豐富與教養。對於任何事情都有想要學習的態度,或不自作聰明、具多方興趣的人,結婚之後才不會厭倦,才能成為好的配偶。

    以上的條件並非以哪一項較為重要,每一項都很重要。因為有時候缺乏選擇異性的機會而感到著急,因此,貴能尋求能與更多異性接觸的機會才能邂逅合乎自已理想的異性。也不妨請別人介紹,積極晤面。根據統計,女人在二十三歲、男人在二十七歲結婚最多。女人從十九歲到二十九歲,男人從二十二歲到三十二歲結婚者居大多數。然而,我們不能因此就認為這個時期是「結婚適齡期」。在法律上規定女人十六歲、男人十八歲以後即可結婚,可是應具備:(1)生育能力(2)育兒能力(3)社會經濟能力。

    生育能力並只是受精,而是身心都具有充分養育子女的能力,也就是具備做父母的能力。如果父母本身不成熟或過於年邁,都不理想。從統計上看來,母親從二十七歲到三十四歲,父親二十六歲到三十六歲之間,生育資賦優異兒童的比例最高。因此,女人在二十三、四歲左右,男人在二十八、九歲結婚,可能在這個時期生小孩。

    至於做父母的教育能力,如果結婚過早則很難育兒或教育兒女,如果年邁退休才結婚,可能無法養育子女到子女獨立。最好在父親三十六歲以前就生下最後一個子女。關係生活方面,最近夫婦同時就業的情形逐漸增加,至少也應該具備憑夫婦就業能夠講求生計的獨立性。最近由於欲使家計充裕,延遲了婚期,同時年輕男女因為共同就業而結為夫婦的情形也逐漸增日。

    總之,對於上述三個條件能夠充分考慮,才能算為適齡期。適齡期並不能一概而論,應視個別情形來決定。因此,不必太拘泥於此。結婚雖然可以隨時做到,卻要考慮這三個條件。

(本文摘自:王瑞琪 國中性教育教材 民國8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