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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敬告應考人:國家考試禁止攜帶具通訊功能之穿戴式裝置。
發布日期
2017/3/22
發布單位
食品加工科
點閱次數
804
詳細內容
1
.若有使用該裝置者依
第三十五條 第七項 辦理
第三十五條
學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其學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學科測試中
有下項情形之一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並於規定可離場時間
後,始得離場。
其中的
七、使用禁止使用之工具。
2.攜帶裝置與響起者
依
第三十
六
條 第五項 辦理
第三十六條
學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學科測試成績扣二十分:
其中的
五、測試中將行動電話、呼叫器、其他通訊攝錄器材隨身攜帶
、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提醒同學
勿攜帶
穿戴式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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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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