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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業務宣導:轉知各機關辦理活動如有「臺北市政府市政行銷會議提報須知」規定,應提報市政行銷會議討論項目(例如:總經費1,000萬元以上或行銷費用達100萬元以上…等),則須先提報市政行銷會議討論,否則其經費不得核銷。
發布日期 2013/9/17
發布單位 會計室
點閱次數 1966
詳細內容

各位同仁:

一、各機關辦理活動如有「臺北市政府市政行銷會議提報須知」規定,應提報市政行銷會議討論項目(例如:總經費1,000萬元以上或行銷費用達100萬元以上...等),則須先提報市政行銷會議討論,否則其經費不得核銷。

二、教育局來函,請詳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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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教會字第10230115200號(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