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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業務宣導:重申各機關辦理經費300萬元以上之活動,請依規定提報 市政行銷會議,並檢附會議紀錄或備查文件始得辦理經費核銷。
發布日期 2014/5/20
發布單位 會計室
點閱次數 1202
詳細內容

 

各位同仁:


 

一、各機關舉辦凡經費達300萬元以上之活動,請確實依本府102年12月25日府授觀綜字第10231206100號函頒「臺北市政府行銷活動審查作業須知」規定,一律提報市政行銷會議審查,並檢附會議紀錄或備查文件始得辦理經費核銷,以提增整體市政行銷效能。


 

二、教育局來函,請詳附檔。

相關連結
相關檔案 (點選檔名時,會以開新視窗方式呈現)
教育局函(pdf檔)
臺北市政府行銷活動審查作業須知(doc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