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學生懲罰存記暨改過銷過處理原則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學生「懲罰存記」暨「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106.05.03 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目的:為發揮教育愛心,鼓勵學生改過遷善,培養奮發向上之精神,特訂定此要點。

三、懲罰存記辦理原則如下:

()受理對象:凡初犯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九條或第十條各款,因而記警告或小過懲罰事項之學生。受大過懲罰及特別懲罰措施者,不得辦理懲罰存記。

()申請時機:在懲罰未公布前,經考察確有悔悟及改過遷善之誠意者,得申請辦理懲罰存記。

()申請人:學生本人。

()申請程序:由申請人向學務處(進修學校)領取並填妥懲罰存記申請表,並由授課教師(非導師)附署(受警告處罰者須1人附署、受小過處罰者須2人附署),再經班導師、輔導教官、生輔組長審核後,始可提出申請。

()處理方式:

1.凡申請懲罰存記之學生,於考察期間已有悔意而未再違反校規者,予以註銷存記之懲罰;未有具悔意而再違反校規者,除發布再違反校規的懲罰外,並將已存記之懲罰紀錄併案公布。

2.懲罰存記考察期分別為:警告12週、警告23週、警告3支或小過11個月及小過26週。

3.懲罰存記核定之權責:由學務處(進修學校)主任核定。

四、改過銷過辦理原則如下:。

()受理對象:凡已核定公布之警告、小過或大過懲罰之學生(不含特別懲罰措施者)。

()申請人:學生本人。

()申請程序:由申請人向學務處(進修學校)領取並填妥改過銷過申請表,並由授課教師(非導師)附署(受警告處罰者須1人附署、受小過處罰者須2人附署、受大過處罰者須3人附署),再經班導師、輔導教官、生輔組長審核後,始可提出申請。

()處理方式:

1.申請以「日常生活表現」辦理改過銷過者:改過銷過申請經審核後,申請人須於考察期間(警告12週、警告23週、警告3支或小過11個月、小過26週及大過12個月)確有改過遷善之誠意,奮發向上之具體事實,且未再有早自習、升旗、上課、午休等遲、缺、曠紀錄或警告以上任一懲罰紀錄,才與予本次申請之改過銷過並註銷存記。否則,取消此次改過銷過申請;欲再辦理改過銷過者,應按程序重新提出申請。

2.申請以「愛校服務」辦理改過銷過者:改過銷過申請經審核後,要註銷懲罰紀錄則愛校服務時數應分別達:警告14小時、警告28小時、警告3支或小過112小時、小過224小時及大過136小時,才與予本次申請之改過銷過並註銷存記。

3.寒暑假期間改過銷過辦理方式:

(1)申請時間:每學期第1819週向學務處(進修學校)生輔組登記申請。

(2)改過銷過申請經審核後,申請人須於有開放時間到校實施愛校服務,要註銷懲罰紀錄則愛校服務時數應分別達警告14小時、警告28小時、警告3支或小過112小時、小過224小時及大過136小時。

4.改過銷過核定之權責:小過(含)以下之註銷,由學務處(進修學校)主任核定;大過之註銷,需經校長核定,由學務處(進修學校)辦理。

5.留校察看期間的學生,仍可提出發布留校察看之前懲罰紀錄的改過銷過申請,但留校察看是否註銷,須提交期末導師會議或學務會議審議。

五、本實施要點經學務會議討論通過,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