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松山工農職業學校學生攜帶手機管理實施要點
107年11月14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依據:
(一) 98年10月5日北巿教中字第09838801000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100 年9 月6 日臺環字第1000153196B 號函「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辦理。
(三) 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與「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
二、 目的:為使學生在校專心學習,避免因不當使用手機而衍生影響團體秩序或犯罪行為,並考慮學生與家長相互聯繫管道之需求,特定訂此要點。
三、 實施要點:
(一) 學生攜帶手機到校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自行負責。
(二) 上課期間必須關機(不得開振動)並置於口袋或書包內,以免影響上課秩序及情緒,違者立即關機並置於講桌,下課始可領回,另依校規記警告乙次。
(三) 學生若上課時(含午休)使用手機(如打電動、傳簡訊、看簡訊、看時間、聽音樂、不得戴耳機等),依校規:初犯記警告乙次,累犯記小過乙次。
(四) 使用手機應尊重他人,必須降低音量,如遭校外人士反映,經查屬實者,依校規記小過(含)以上處分。
(五) 攜帶到學校的手機內不得儲存及傳送有礙青少年身心發展之文書資料(如圖片、影片等),違者依校規記小過(含)以上處分。
(六) 上課期間未經師長同意逕自錄音、錄影或照相者,記小過處分。
(七) 若以手機做為聯絡〈聚眾〉滋事或從事違法者,依校規記大過(含)以上處分。
(八) 隨意錄製他人行為加以流傳或於網路公布而妨礙他人名譽或校譽者,除需承擔法律責任外,另依校規處分。
(九) 為維護用電品質及安全,手機不得私接學校電源充電,查證屬實者依校規記警告乙次處分。
四、本要點經學務會議討論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