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目的:
迅速提供發生事故傷害與疾病之本校學生及教職員工緊急救護與疾病照護措施,以確保其安全,降低風險危害程度,使傷害減至最低。
三、對象:
本要點所稱緊急傷病處理,係指學生及教職員工在學校內參與教學活動期間發生事故傷害與疾病之急救及照護。
四、緊急醫療救護體系資源:
大量傷病患之緊急醫療救護: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119)。
鄰近醫院: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急診室:2786-1288#8190)。
食物中毒採樣:臺北市信義區健康服務中心(2723-4598)
五、緊急傷病處理流程:
(一)傷患處置:
學生及教職員工發生事故傷害或突發疾病時,請在場人員立即將傷患送至健康中心,如傷患不宜移動者,迅速報知健康中心或學務人員或教官(離事件現場近者)到現場急救,如有心跳呼吸停止,在場人員立即施行CPR等待救援。事故現場如有繼續性之危險時,在兼顧救助者自身安全下,協助患者離開現場或等待救援。
(二)通報:
1.在上課時間由任課老師,非上課時間由各班導師、輔導教官或在場學生,立即通報健康中心、學務人員或教官。(健康中心分機:312;學務處分機:301、311;教官室分機:391~397)
2.需緊急醫療救護者同時通報119,報知災害發生地址、種類、範圍及傷病患情況。
3.導師、輔導教官或值週教官瞭解情況後,會同學務處或教官室與傷患家長取得連繫。
4.啟動「校園事件危機處理小組」,依本校校園事件處理實施辦法規定通報。
(三)傷患護送就醫:傷患外送醫院,護送人員優先順序排序如下:
1.一般情況:
2.特殊情況:任課教師無法陪同前往時,由學務處協調導師、輔導教官或學務人員協助處理,處理期間准予公假派代前往。
(四)其他事務:
1.傷患送醫急用經費由校內總務處零用金臨時支應。
2.送醫經費之預支與歸還手續由健康中心辦理之,因特殊原因該款項無法收回歸還時,須檢據簽陳校長同意,由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3. 導師、輔導教官、輔導室協助傷患學生及其同學後續身心輔導事項。
六、救護設備:
健康中心應備以下救護設備並保持立即可用狀態,以因應突發傷病事件救護之需:
(一)一般急救箱。
(二)攜帶式人工甦醒器。
(三) 活動式抽吸器(附口鼻咽管)。
(四) 攜帶式氧氣組(附流量表)。
(五) 固定器具(含頸圈、頭部固定器、骨折固定器材、護墊、繃帶、三角巾等)。
(六) 運送器具(含長背板等)。
(七)專用電話。
七、安全教育與訓練:
(一)本校得洽各地區醫療急救教育機構,合辦或協助教職員工及學生每學年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課程至少四小時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並鼓勵師生成立急救社團(隊)。
(二)學校護理人員應接受教學醫院或教育局委託之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救護技術訓練至少四十小時,取得合格證明,並每二年複訓八小時。
八、學生緊急聯絡網:
(一)各班導師應建立學生緊急聯絡網,每學年開學後三週內完成緊急聯絡電話之更新與確認,緊急聯絡電話除父母親或監護人外,應至少另列其他緊急聯絡人二人,各班聯絡網複本一份留健康中心備用。
(二) 健康中心每學年開學後三週內普查學生特殊疾病現況資料,學生有特殊疾病史應徵詢其緊急處置時之配合事項,視需要優先護送至指定之醫療院所救治。
九、相關事項:
健康中心於事件發生一星期內應將緊急傷病處理情形(包含傷病種類、發生時間、地點、緊急救護處理過程等)提出書面報告,並建檔、定期統計分析管理,作為安全教育宣導及改善環境設施參考。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