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學生獎懲辦法
103.6.27 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學生之獎懲除依有關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學生之獎懲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作為獎懲輕重之參考: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第四條 學生獎勵與懲罰措施如下: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及其他獎勵。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第五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整潔,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四、中心德目楷模者。
五、教室佈置熱心服務者。
六、社團服務表現良好者。
七、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
八、拾金(物)不昧,其行可嘉者。
九、掃除負責認真者。
十、對同學合作互助者。
十一、擔任小老師,負責盡職者。
十二、服務公勤特別盡職者。
十三、協助人數清查掌握者。
十四、擔任交通服務隊熱心公益者。
十五、校隊練習認真者。
十六、自動為公服務者。
十七、熱心公益、負責盡職者。
十八、愛校服務特別認真負責者。
十九、擔任班級幹部負責盡職者。
二十、體育運動時表現運動道德優良者。
二十一、 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二十二、 擔任義工服務表現良好者。
二十三、 社團活動表現良好者。
二十四、 愛護公物有具體事蹟者。
二十五、 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二十六、 迅速反映預防事件發生者。
二十七、 在大眾運輸工具上讓座於尊長、老弱、婦孺者。
二十八、 參加學校比賽成績優良者。
二十九、 表現優良,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十、參與各項服務成績優良者。
三十一、 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六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功:
一、參與校內公共事務及促進公益工作,表現優異者。
二、擔任學校、班級、社團幹部,表現優異者。
三、參加校外各種活動或競賽,成績表現優異者。
四、參加國際性活動或競賽,成績表現優異者。
五、遇有特殊事故處理得宜,獲良好效果者。
六、獲選為學生楷模,足堪表揚。
七、全學期全勤者。
八、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七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大功:
一、有特殊優良行為裨益學校、社會、國家者。
二、參加對外比賽成績特別傑出者。
三、參加各種服務、競賽成績特別傑出者。
四、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五、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六、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八條 有上列各項事蹟之一而情節特殊者,得審酌實質獎勵或採行「其他獎勵」(如給予獎品、獎金、獎章等)。
第九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警告:
一、禮貌不周,經勸導後仍未改善者。
二、無故不服從交通服務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而係初犯者。
三、不遵守門禁管制規定,經勸導後仍未改善者。
四、遲到每累計達4次者。
五、未按服裝穿著規定,經勸導後仍未改善者。
六、人數清查不確實、不按時繳交點名單,經勸導後仍未改善者。
七、作業、週記、實習報告等抽查,經複查後仍未繳交者。
八、無故不參加朝(夕)會及各項集會者。
九、言行隨便、惡劣,經勸導後仍未改善者。
十、以言語或文字,侵害他人名譽者,經勸導後仍未改善者。
十一、違反性別平等,經權責單位認定屬實,情節輕微者。
十二、服務公勤不盡責,經勸導後仍未改善者。
十三、擔任服務團隊員執勤不力,經勸導後仍未改善者。
十四、清潔工作不盡責,經勸導後仍未改善者。
十五、拾物拾金據為己有,而其價值輕微者。
十六、侵犯他人隱私,經勸導後仍未改善者。
十七、不遵守公共秩序,經勸導後仍未改善者。
十八、亂丟垃圾、破壞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十九、不遵守交通秩序,經勸導後仍未改善者。
二十、因過失損壞公物 而隱匿事實,不自動報告者。
二十一、 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二十二、 不遵守請假規則者。
二十三、 無故不參加上課或考試,情節輕微者。
二十四、 無故不參加校內比賽或座談者。
二十五、 執勤集合未到者。
二十六、 欺騙行為情節輕微者。
二十七、 不聽師長指導, 經勸導後仍未改善者。
二十八、 不履行生活公約, 經勸導後仍未改善者。
二十九、 無故未參加假日生活輔導者。
三十、借書逾期,經3次逾期通知仍未還書者。
三十一、 上課時(含早自習、午休)手機或其他有關電子、通訊等產品未關機,影響上課秩序者。
三十二、 上課時(含早自習、午休)未經任課老師許可,使用手機或其他有關電子、通訊等產品且為初犯者。
三十三、 浪費水、電資源或私接電源(如手機充電等)查證屬實且為初犯者。
第十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過:
一、欺騙行為情節嚴重者。
二、騎(機)車違反交通規則者。
三、未依規定申請騎乘機車上下學者。
四、騎機車未戴安全帽者。
五、騎乘機車或腳踏車不按規定進出校區者。
六、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嚴重者。
七、擾亂團體秩序、不遵守交通秩序或規則,情節嚴重者。
八、上學期間玩牌或具賭博情事者。
九、進校後未經師長同意購買外食者。
十、學生互毆,且深具悔意者。
十一、違反考試規則,情節較輕微者。
十二、攜帶或閱讀有礙青少年身心發展之文書、圖片、影音光碟等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讀或理解之文書、物品、檔案者。
十三、不假離校外出者。
十四、無故不參加重大集會或比賽者。
十五、無故不參加幹部訓練者。
十六、校外教學無故脫隊離群活動者。
十七、拾物拾金據為己有,且其價值較貴重者。
十八、有竊盜行為,且深具悔意者。
十九、以言語或文字侵害他人名譽,經勸導後仍未改善,且情節嚴重者。
二十、違反性別平等,經權責單位認定屬實,情節嚴重者。
二十一、 無故不服從交通服務隊或班級幹部糾正,且為累犯者。
二十二、 擔任班級幹部、服務團隊團員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二十三、 人數清查登記不盡職,且蓄意隱瞞者。
二十四、 冒用他人學生證、電子票證或文件從事違法情事,且深具悔意者。
二十五、 無故逃課,情節嚴重者。
二十六、 違法吸菸者,且為初犯。
二十七、 攜帶違規(禁)物品(如藍波刀、空氣槍雙節棍、十字弓及蝴蝶刀等)者。
二十八、 上課時(含早自習、午休)未經任課老師許可,使用手機或其他有關電子、通訊等產品,屢勸不聽、情節嚴重者。
二十九、 上課時(含早自習、午休)未經任課老師許可,閱讀課外書籍、報紙、雜誌,屢勸不聽,情節嚴重者。
三十、上課時(含早自習、午休)未經師長同意逕自錄音、錄影或照相者。
三十一、 使用手機不尊重他人,遭校外人士反映,經查屬實者。
三十二、 攜帶到學校的手機內儲存及傳送有礙青少年身心發展之文書資料(如圖片、影片等)者。
第十一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簽請校長核定,予以記大過處分:
一、邀集校外人士欺侮毆打同學者。
二、欺侮、毆打同學,情節嚴重者
三、聚眾滋事或從事違法事件者。
四、強行借用、偷、搶他人財物者。
五、無照駕駛車輛或騎機車者。
六、違反交通規則,情節嚴重者。
七、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者。
八、蓄意撕毀學校布告者。
九、違反考試規則有舞弊情事,且情節嚴重者。
十、竊盜行為情節嚴重者。
十一、冒用或偽造文書、印章或塗改文書、文件者。
十二、閱讀查禁書刊或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礙公共安全者。
十三、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之場所。
十四、違反性別平等,經權責單位認定屬實,且情節極嚴重者。
十五、規避公共服務並有意影響他人,經查屬實者。
十六、喝酒、嚼食檳榔、賭博、爬牆者。
十七、違反實習工場安全,情節嚴重者。
十八、違法吸菸且為累犯者。
十九、攜帶違禁藥品者。
第十二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簽請校長核定者,予以留校察看:
一、在校期間,獎懲紀錄相抵後,累滿3大過者。
二、曠課累計達42節者。
三、復學前為留校察看者。
四、違反校規情節極嚴重但深知悔過者。
五、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者。
六、吸食或注射違禁品者。
第十三條 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學務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極為重大,擬採取交由其監護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行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其他適當措施:學生因違反重大校規而超出本辦法規定以外者,得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將審議結果簽請校長特別處理之。
第十五條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嘉獎及小功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
二、大功之獎勵依前述流程辦理完成並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後,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三、警告及小過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及相關處室人員,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但會簽過程中當事人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四、大過以上或有爭議之獎懲事項,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五、為懲處建議前,應予學生陳述與申辯之機會。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函知當事人。為重大之懲處,必要時並得函請其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第十六條 學生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於送達獎懲通知書次日起二十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但對等之獎懲紀錄得予相抵,轉學離校時獎懲均消滅。
第十八條 學校之獎懲均應隨時列舉事實,通知其家長,並於學期末時,將獎懲紀錄載入學生學期成績通知書。
第十九條 為鼓勵學生改過遷善,培養奮發向上之精神,「改過銷過」暨「懲罰存記」處理原則另訂之。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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