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教職字第09734095100號函「臺北市各級學校推展服務學習實施要點」辦理。
二、目標:
(一)輔導學生認識生命意義,培養多元價值觀,啟發學生人文關懷精神。
(二)增進學生關心自己、關懷生活環境及參與公共事務的意願與熱忱。
(三)提供學生回饋學校、鄰里、社區及社會的生活體驗,落實五育均衡的全人教育。
三、實施對象:
四、實施原則
(一)啟發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之意願。
(二)發揮學生社團之功能。
(三)配合本校教育之特色。
(四)依據學校鄰近社區環境之需求。
(五)具有教育性、持續性與利他性之服務性工作。
五、服務範圍
(一)校內行政單位提出之志工性服務活動;或由教師指派,於班級課程表時間以外進行之志工服務、勞動服務或藝文活動。
(二)本校適性學習社區臨近之公益、慈善、環保、清潔、藝文等類別之志工活動。
(三)參加居家住所臨近之社區公益、慈善、環保或清潔之志工活動。
(四)參加政府立案之公私立社會公益團體、慈善機構之公益、慈善活動。
(五)參加學校舉辦或經政府機構核備之非屬政治、商業或營利性等之服務學習活動。
(六)參加政府文教機構之志工服務。
六、具體作法
(一)教育宣導
1.利用各項集會全面性加強教育宣導,讓全體教職員工及學生,均能充分了解服務學習課程之精神,並能率先力行,倡導服務學習風氣。
2.透過家長座談會,讓家長了解服務學習之內容,並能多加督促其子弟參與服務學習。
3.藉由參加社區會議或里民大會,以了解社區需求,或藉由其他聯絡方式,與社區鄰里充分溝通,建立共識,以增加學生服務學習機會。
(二)執行方式
1.新生於入學後發放「公共服務卡」,供學生登載服務時數及辦理認證單位核章,依學務處(夜間部)公告時間,於每學年結束前收回檢核。
2.服務學習由學務處、夜間部、各班導師、各學科與各處室(教務處、實習處、總務處、輔導室、教官室、圖書館)等相互支援合作,協助學生完成在校期間之服務時數。
3.利用朝會、班週會及全校集合時間實施服務學習活動行前講習,以引導學生辨識合法、正當的服務學習對象,瞭解服務地區之特色、風俗習慣或服務對象,俾收預期活動成效。
4.依教育特性、地理環境與社區需求,並結合社區資源,規劃(包括全校、社團、班級及學生個人)同學之服務內容與範圍,據以規劃各類服務學習活動。
(三)服務時數
1.日間部高一、高二學生:每學期至少服務8小時。
2.夜間部高一至高三學生:每學期至少服務6小時。
3.日間部高三及夜間部高四學生:採自由服務方式。
(四)辦理時間
1.班會、社團(或綜合)活動時間。
2.假日或課後時間。
3.其他適當時間。
七、獎勵及輔導
(一)導師得依學生參與服務之表現,列入學期成績德行評量「日常生活表現」服務學習項目之考查,並擇優獎勵。
(二)本校提供服務學習之單位(學務處、夜間部為主,教務處、實習處、輔導室、教官室、 圖書館及各科為輔)得依據學生參與服務之成效簽請獎勵。
(三)本校申請校內、外各項獎學金、表揚活動或推薦甄選入學大學、技專校院時,服務表現得列為參考條件之一,凡前一學期或在學期間服務表現優良者,得優先獲得申請獎學金及表揚資格或推薦甄選資格。
(四)凡前一學年未達16小時服務認證之學生,得由學務處統ㄧ安排於課餘時間(如寒暑假,或學期中課後時間等)強制於校內實施服務學習。若三次通知未到或服務態度不佳者,除公告外另通知家長。
(五)本要點旨在鼓勵學生主動參與服務學習,將儘量以正向鼓勵方式實施之,以協助學生完成在校期間之服務時數。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