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學生外出管理要點
96.08.29 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8.29 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學生到校後,在放學前之上課期間有正當事由須離校外出者,均須先填寫外出單,完成簽核程序後,送學校警衛室存查,始可放行離校;違者一律以不假離校懲處。
二、學生外出單辦理及簽核順序:
填寫外出單→健康中心校護簽核(如非病、痛者可免)。
→准假老師(導師或任課老師)簽核。
→輔導教官簽核,留第1聯存查。
→第2聯留門口警衛室警衛或值勤教官存查。
→第3聯由申請學生留存並隨身攜帶,以便外出期間備查或請假時使用。
三、學生辦理外出離校後,須於離校日後3天內完成請假手續(如無法到校辦理可委由監護人代辦),違者依校規記警告1次或以曠課論處。
四、凡學生冒代健康中心、准假老師或教官簽章者,經查證屬實,依校規記過以上處分。
五、外出單之填寫與簽章,除因傷無法親送者可由同學代辦外,一律須由申請人親自辦理。
六、外出單放置於健康中心、教官或生輔組,學生依需要可方便領取。
七、本要點經學務會議討論通過,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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