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暨作業要點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暨作業要點

 95.11.14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
(一)臺北市教育局87年11月30日北市教一字第8727818600號函辦理。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5年10月25日北市教職字第09538273500號函辦理。
二、目的:
(一)審查學生重大或有疑義之獎懲案件,以使獎懲更合理、客觀、公正,以維護學生之權益。
(二)揚善止惡、賞罰公正,發揮民主法治教育精神。
三、組織:獎懲會設置委員17人,任期1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遴聘之。成員如下:
(一)行政人員:學務主任、實習主任、主任教官、註冊組長、生活輔導組長。
(二)教師代表:導師4人(含一、二、三年級級導師及該生導師)、教師會推薦2人、該生之輔導教師1人、教官1人。
(三)家長會及學生代表:家長會代表2人、學生代表3人。
(四)「學生獎懲委員會」置召集委員1人,由學務主任擔任之,副召集委員1人由主任教官擔任之。
四、會議召開時機:
(一)學生重大之獎懲案件,如因特殊優良行為,或重大違規事件(如簽處記大過),生輔組、該生導師或家長之要求於必要時得申請隨時召開之。
(二)對學生獎懲案件有疑義,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討論而不能解決時召開之。
五、運作方式
(一)獎懲會之召開由生活輔導組彙整個案資料,提請召集人召開之。
(二)獎懲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獎懲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委員不克出席者可以委託同等身分代表出席。
(三)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及事件關係人(如班導師、輔導教官、科主任:)列席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做成決議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並附記「如不服本處分,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7日內向學生申評會提起申訴」,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
(五)前項決議書,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六、本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