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學生請假規則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學生請假規則

  96.08.29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8.29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2.10 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8.29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
(一)教育部97.06.26令頒「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二)教育部97.11.27令頒「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二、學生凡因故不能上課或出席各種集會、活動時,須遵照本規則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概作曠課    論。重大集會如開學日、結業式、返校日缺席,另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懲處。
三、上課期間學生到校後因病、事、公假或緊急事情需要請假離校者,應按本校「學生外出管理要點」規定,填寫外出單並完成簽核程序後,始可離校。倘因病必須緊急離校就醫或回家,以及發生緊急事情等而要請假者,均應聯繫學生家長並填妥聯絡紀錄後,始得離校。                        
四、學生請假時,按假別須檢附證明,如就醫證明、家長或監護人之書面證明書(參考格式如附件)或其他請假證明等文件。
五、請假規定及准假權責:
(一)事假:事假須事先辦妥請假手續;若臨時重大事故請當日以電話向導師請假,事後3日內持證明完成請假手續。
(二)病假:病假日後3日內持證明完成請假手續。
1.請病假1~2日者,家長先以電話向導師請假,在假後3日內持掛號收據或是家長或監護人之書面證明書(參考格式如附件)完成請假手續。
2.請病假3日以上者,家長先以電話向導師請假,在假後3日內持醫院診斷證明完成請假手續。
(三)公假:依本校「學生公假管理要點」規定,須先辦妥請假手續。
(四)喪假:學生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15日;因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10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5日。喪假得分次請,但必須百日內請畢,辦理請假手續時,須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五)公傷假:學生於上課或參加各項活動所致之意外傷害,應依規定辦理請假。
(六)產前假:因懷孕於分娩前可請8日產前假,得分次申請,但不得保留至分娩後,請假時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娩假:分娩後,得請娩假42日,必須一次請畢,請假時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八)流產假:懷孕滿5個月以上流產者,得請流產假42日;懷孕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得請流產假21日;懷孕未滿3個月,得請流產假14日,流產假必須一次請畢,請假時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九)育嬰假:為能全心養育嬰孩可申請育嬰假,辦理休學並保留學籍至嬰孩滿三歲止,請假時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生理假:因生理日致學習困難者,每月得申請生理假1日。
(十一)上述請假事宜,若於事後請假者,須於假後3日內(不含例假日)至學務處(夜間部)完成請假手續;在3日以上未逾7日者,請假者記警告1次;逾7日者,一律不予准假。
(十二)准假權責:請假1日由導師核准;2日由生輔組長核准;3日以上由學務主任(夜間部主任)核准;7日以上校長核准。
(十三)請假單須經家長或監護人簽章後再行陳核。
六、重要集會及活動或考試期間(含考試日)請假,無論假別均須檢附證明並依規定辦妥請假手續,否則不予准假。
七、請假當日若遇考試時,平時考試需自行向任課老師登記,定期考試須至教務處(夜間部)登記,以作補考之依據。
八、請假證明文件的家長簽名或用印,須請家長親自為之,如有虛構或偽造情節,除缺席期間以曠課論外,另依情節輕重加以懲處。
九、凡公布之缺曠課統計,如有錯誤,在公布後7日(不含例假日)內到學務處(夜間部)查明更正,逾期不予受理。
十、本規則經學務會議討論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