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學生社團活動輔導曁評鑑實施要點
99.08.23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依據:教育部壹(六一)訓字第二二二六九號令頒加強學生社團之指導工作。
二、 目的:
(一)鼓勵學生開發多元能力,五育並重,豐富學習與生命歷程。
(二)培養學生自我管理能力,解決問題,兼顧學業及興趣發展。
(三)輔導社團正向積極表現,傳承經驗,樹立友善與優良校風。實施對象:一、二年級以多元性向發展為主;三年級則視各科情況以各班級為單位,辦理課業輔導或培養技能為主要目的。
三、 辦理原則:
(一)類別及重點
1. 本校學生社團組織暫分為五類:體育性、服務性、康樂性、學藝性、學術性。
2. 各類學生社團指導重點如下:
(1) 體育性社團:以學習運動項目,培養強健體魄為主。
(2) 服務性社團:以擔任特定任務,發揮校譽精神為主。
(3) 康樂性社團:以音樂、體能及表演等康樂活動為主。
(4) 學藝性社團:以充實休閒生活,平衡身心發展為主。
(5) 學術性社團:以倡導學術風氣,增進情感聯繫為主。
(二)申請及組織
1. 申請成立學生社團,須於每年每一學期結束前1個月內,向課外活動組辦理設立申請手續。
2. 申請設立社團時,應檢具社團名稱、指導老師履歷、活動計畫、訓練地點、經費預算等資料,由發起人(社長)向學務處提出登記,經校長核准後成立。
3. 各社團會員以本校師生為限。每一社團需有基本會員15人以上,始可提出申請。
(三)指導及規範
1. 各類社團活動以不妨礙正常課業學習時間為原則。
2. 各類社團活動以平日放學及例假日課餘時間為主,平日開放留校練習時間至下午6時30分止,假日練習時間由各社團自行提出時程表送交學務處審查,學務處亦有修正之權利。
3. 社團遇重大比賽或表演日前1個星期可視練習狀況,彈性給予至多4小時之公假練習,經導師及學務處同意後實施。
4. 早自習、午修嚴禁任何練習活動,各社團開會需於前1日向學務處報備,並請與會學生事先向導師報告去向。
5. 學生社團應受學生事務處督導,其指導老師應報請核准後聘請之。各社團非經許可,不得擅自辦理校外教學。
6. 各社團發布之公告、啟事、海報等文件,應先送學生事務處審核蓋章後,始可張貼,並於活動結束一週內將相關宣傳文件移除完畢。
7. 集會活動時,如須邀請校外人士參加者,須報請學務處先行核准,始得辦理。
8. 各社團所訂章則或公約,不得與教育宗旨相違,亦不得與校規抵觸。
9. 各社團活動經費,應經社員大會決議,並經正常程序運用。於每學期期結束前,應公布經費收支情形並列表送存課外活動組。
10. 各社團之財產及物品須詳列清冊,並於幹部交接時點交。
11. 社團使用社團辦公室及各活動場所時,須遵守相關使用規定。如有損壞,照價賠償,並依校規懲處。1
12. 學期結束前應將一學期活動得失,詳加檢討,並做成書面報告,送存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
13. 准成立之學生社團,在一學期中未展開活動者,即註銷其登記,並限制一學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並議處其負責幹部。
14. 於第2學期末規定期限內,未遴選並繳交接任幹部名單之社團,依情節輕重,於新學期選社名單中取消該社團。
(四)獎勵與罰則
1. 學生社團幹部工作努力,成效卓著者,於學期末報請獎勵,獎勵名額以不超過該社團幹部1/2人數為原則。
2. 學期間社團代表學校對外比賽或表演,獲得名次及增進校譽者,參加學生記嘉獎1次以上之獎勵。
3. 辦理社務績效卓越之社團優先給予補助。(如設備、經費之補助)
4. 社團應遵照學校所制定之社團輔導辦法行事,如有違背練習時間之規定、欺瞞師長(家長)之行事、破壞社團秩序及不當使用社團辦公室者,經查明屬實,該社員記警告1次,相關幹部記警告2次,累犯得累計。
5 .經觀察,若社團於學期間發生多次「學生上課狀況掌握不良」、「未確實紀錄出缺席狀況」、「實際上課與教學目標不符」與「違反社團輔導辦法」等之行為,經勸導仍無效,即於期末註銷該社團之登記,相關幹部記過處分。
6. 社團活動如使用教室或公共場所,務必保持環境乾淨,不得有破壞、偷竊之行為,若遭舉發2次,且查明屬實,依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以上之處分。
四、 評鑑
(一) 評鑑對象:凡經本校核准之學生社團,申請成立滿一學期者。
(二) 評鑑方式
1. 形成性評鑑:各社團應於學期期間從事優質社團活動,有加分表現證明隨時送交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存查;扣分表現由課外活動組作成紀錄後於學年結束前列入考核。
2. 總結評鑑:各社團應於每年5月底前將全學年社團管理相關資料送交課外活動組,未送交者,除特別因素經申請通過外,皆列為丁等。
(三) 評鑑項目及計分
每一社團基本分為70分,視社團管理及從事各項活動之表現予以加減分。
1. 社團管理
(1)基本資料維護保存:包含組織章程、幹部名單、社員名冊、社團活動計畫表等。視優劣情形加減0-5分。
(2)社務資料:包含每次社團活動記錄(含點名)、財務管理情形、各項會議記錄。視優劣情形加減0-10分。
(3)活動辦理:包含各項活動辦法、實施計畫或企畫書,舉辦活動是否照規定步驟辦理申請(社團活動申請紀錄),各項活動成果(含文字、圖表、相片等資料,可裝訂成冊者)等,視優列情形加減0-10分。
2. 其他加分項目
(1) 社團展演:參加期初社團展演表現良好者加1-5分。
(2) 配合校慶活動之展演加1-15分。
(3) 從事校內外服務學習活動表現良好5-10分。
(4) 學校交辦任務或活動之處理情形表現良好者加1-5分。
(5) 參加校內外競賽成績優良者加5-10分。
(6) 其他合於優良表現者加1-5分。
3. 其他扣分項目
(1) 未依規定於借用場地1周前提出申請扣1-5分。
(2) 借用場地未能復原扣1-5分。
(3) 社員發生不當交往或性騷擾、性侵害等情事者經查證屬實者扣10分。
(4) 進行不當訓練致社員身體受傷者扣10分。
(5) 非經核准之收費行為經查證屬實者扣5-10分。
(6) 其他經家長、教師、同學或校外人士舉發之不良行為查證屬實者扣5-10分。
(四) 評鑑獎懲
每學年取特優(90分以上)、甲等(89分至80分)、乙等(79分至70分)丙等(69分至60分)及丁等(59分【含】以下)若干名之社團予以獎勵或懲處。
1. 獎勵
(1) 經評定為特優之社團,該社團負責人記小功乙次、各主要幹部記嘉獎兩次,該社團並頒發獎狀予以表揚。
(2) 經評定為甲等之社團,該社團負責人記嘉獎兩次、各主要幹部記嘉獎一次,該社團並頒發獎狀予以表揚。
(3) 經評定為乙等之社團,不予敘獎。
2. 懲處:評鑑未達70分之社團,將依下列情節予以懲處。
(1) 該學年評鑑未達70分之社團,自下學年起停止一切經費補助及行政支援。
(2) 連續兩年未達70分之社團,自下學年起終止該社團之所有運作。
(3) 當學年未達60分之社團,自下學年起終止該社團之所有運作。
(4) 解散之社團二年內不准再成立,二年後欲復社,須按成立社團之規定重新申請。除分數等第外,依照社團類型(如服務性、康樂性等)分別評比。並得視實際狀況設立特別獎項。
五、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