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94.08.23修訂
99.11.10學生服裝儀容討論會議修訂通過
101.03.28學生服裝儀容討論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
   (一)教育部臺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辦理。  
(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二、目的
(一)為維護本校優良校風,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二)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學習對個人行為負責任。
三、規定內容
   (一)服裝部份
1.進出校門時,須著整齊校服或體育服(不含運動短褲);同時制服及體育服不可混穿(運動夾克除外)。
2.體育課可換穿黑色圓領衫及短褲,在校期間,均不得穿著便服及便褲。
3.工廠實習課需著工作服。
4.園藝科學生於農場上課時,可穿著藍色牛仔褲進農場,返校服務時亦同。
5.校服、體育服(工作服)之外套、上衣均須繡上學號、科別、班別,男生並加繡姓名(女生不繡姓名)。
6.鞋子除涼鞋、拖鞋、高跟鞋、木屐不宜外,顏色及樣式不拘,但須同時穿著襪子。
7.私人訂製之校服需與學校校服規定之顏色、樣式相同。
8.氣象局發布低溫特報期間且穿著所有校服外套及毛衣仍無法禦寒者,可加穿其他禦寒外套。
9.學生穿著制服如繫腰帶,需繫學校員生社販售的制式腰帶。
 (二)儀容部份
1.面部:不得擦口紅、畫非黑色眉毛、不得穿戴耳環、舌環、鼻環及其他類似裝飾。
2.頭髮:以整潔美觀、不誇張、不怪異為原則。
3.指甲:除透明指甲油外,不得塗抹其他顏色。
 (三)其他部分
1.書包須保持整潔,不得有任何破壞或塗畫。
2.因攜帶用品過多時,書包無法容納時,可另外攜帶提袋或背包(但不可將書包藏在其內),惟應以樸素為原則。   
四、每學期於學期初及學期中由導師實施服裝儀容檢查,檢查項目均合格者,核予個人嘉獎一至兩次。服儀穿著不合格者予以常規研習,經勸導仍未改善者通知家長到校協助輔導。
五、本規定經學生服裝儀容規範委員會議討論通過,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