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為擴大學生救助層面及提供安心就學的照顧,於97學年度第16次行政會議特將本校原有「急難救助金實施計畫」修訂為本管理要點。
二、目的:對遭遇急難事故之學生,表達學校關懷之意,給予適時、適量援助,以鼓勵學生繼續向學、積極向上。
三、實施對象:本校全體學生。
四、經費來源:
(一)本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盈餘提撥。
(二)各界捐助。
(三)校內同仁捐助。
(四)校友捐助。
前述(二)、(三)、(四)項捐贈人請先至學務處索取及填寫捐贈單後,將捐贈金額或物品連同捐贈單送交總務處出納組辦理,俾開立收據。
五、組織:本急難救助基金設有如下的組織:
(一)管理委員會
1.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
2.委員:本會設置委員15人,任期1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遴聘之。成員如下:學務主任、夜間部主任、教務主任、實習主任、主任輔導教師、會計主任、主任教官、員生社代表1人、日間部級導師3人、夜間部導師代表1人、教師會代表1人、家長代表2人。
3.執行祕書:由日間部生輔組長及夜間部生輔組長擔任。
4.管理委員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進行經費運用查核及研議管理要點修正。
(二)個案審查委員會:
1.召集人:學務主任(日間部學生申請時)、夜間部主任(夜間部學生申請時)。
2.出席代表:執行祕書、員生社代表、日間部級導師或夜間部導師代表、家長代表。
3.列席代表:個案學生導師、輔導敎官或輔導教師。
4.依學生申請情形,不定期召開個案審查委員會議。
六、實施方式:
(一)凡符合請領條件之學生,由學生本人或其認同的代理人填具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交由學務處(夜間部)生輔組,經由個案審查委員會討論決議後,由生輔組簽陳校長核定後核發。
(二)每位學生每學期以申請一次為原則,如特殊需求特殊時,視情況另案簽核。
七、申請條件及補助額度:
(一)學生發生下列事故時,參酌其家庭經濟狀況,依情節予以補助,額度新臺幣30,000元(含以下):
1.學生遭受意外或其家庭遭遇特殊災情者。
2.父母雙亡且符政府機關列冊低收入戶(須檢附鄉鎮巿區公所開立之證明)者。
3.學生本人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須檢附重大傷病卡或診斷證明符合重大傷病項目)且符合政府機關列冊低收入戶(須檢附鄉鎮巿區公所開立之證明)者。
(二)學生發生下列事故時,參酌其家庭經濟狀況,依情節予以補助,額度新臺幣20,000元(含以下):
1.父母雙亡者。
2.父母離異,監護人死亡或失蹤達六個月以上(須檢附死亡或失蹤證明),且一方無意或無力撫養者。
3.遭受父母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或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暨委託親屬收容者。
(三)學生之法定監護人非自願性離職(需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就業服務
站開立之「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或「失業認定聯」)且年收入低於新臺幣114萬元以下(需檢附前一年度家庭年所得清單),無法繳交學雜費用且無法申請助學貸款者,申請後經個案審查委員會議審查通過,支付申請金額以不逾所需繳交額度為限。
(四)其他特殊情況,得經專案簽核後補助。
(五)上述補助費用,如因經費不足,得酌情減少補助額度。
八、徵信:每學年結束後彙整捐贈者名單(依捐贈者意願公告姓名)、受補助學生名單(僅公告姓氏,名字保留備查)、補助金額,經管理委員會及會計單位確認後,於校務會議公告週知。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後,陳 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