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教師會組織章程
85.09.訂定
87.09.第一次修訂
90.11.第二次修訂
91.06.修訂第6,17,18,21,34條
95.08 修訂第7,16,17,18,24,25,27,28,31,32,34,36條
106.06 修訂第21,34,35條
108.06 修訂第1,5,7,9,12,13,16,31,34條
110.03 修訂第34條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設立之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保障教師權利義務、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學校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二百三十六巷十五號。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參與協議本校教師聘約之事宜。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七、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八、改善學校教學與輔導環境。
九、參與校內教育爭端之調解。
十、強化本校教師間之聯誼。
十一、推薦本校年度優良教師。
十二、監督本校依法行政,使行政公開化、透明化、合理化、人性化、效率化。
十三、研究現行教育政策及法規並提出建議。
十四、進行與教育有關之問卷調查、座談,做為教育改革依據。
十五、蒐集轉介或發行教育資訊。
十六、促進與友會或其他教育團體之交流。
十七、維護並爭取其他有關本校教師權益之事項。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為擔任本校教師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年會費後為正式會員。本會得置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其入會資格及權利義務由理事會訂之。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會籍:
死亡。
喪失會員資格者。
與本校終止聘約之關係或離職者。
主動宣告退會者。
未盡本會會員之義務或違反本校教師自律公約或行為有損本會之權益及名譽者,得由會員大會決議取消會籍。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
第 十一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之權利:
正式會員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申訴權。
發言權。
享有本會所提供的各項服務。
參與本會活動。
其他會員應享有之權利。
除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外,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皆享有第三項至第六項之會員權利。
第 十三 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之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
遵守會員大會各項決議。
繳納本會章程所規定之各項費用。
協助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其他會員應盡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十九人、監事五人,理事之產生分為教學研究會代表十四人,由各設有學科召集人之教學研究會推薦,若各學科會員數少於五人者,得與其他學科合併推派學科理事代表;與不分區代表五人,由全體會員選舉之,理事中未兼任行政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上述兼任行政定義為領有主管職務加給者。監事亦由全體會員互選。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同額後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並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會務工作人員,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備查秘書政務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由理事中選出二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於任內或卸任一年內不得兼任行政職務,並不得連任。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會務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秘書政務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後聘任之。名冊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刪除>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五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ㄧ連署,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議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學期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決議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或累計三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后:
入會費:
新進正式教師入會時,應繳納新臺幣壹佰元。
非新進正式教師入會時,應繳納新臺幣貳佰元。
因故中斷會籍時,需重新繳納新入會費伍佰元。
代理教師入會時,免收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一)正式會員:新臺幣肆佰元。
(二)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新臺幣貳佰元。
三、會員或外界友善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刪除)兩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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