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本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第27條。
(二)本校綜合高中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第30條。
二、目的:為落實學生出缺勤管理,俾使其生活作息正常,並培養守法守紀、勤勉向學之美德,以維護良好校風。
三、出缺勤規範:
(一)凡集會、活動及一般上課時間,應分別由導師或任課老師負責清點人數,並將出缺勤狀況,登錄於點名單,並簽名確認。
(二)遲到:上課鈴響後10 分鐘內(含)未進教室者,以遲到登記。
(三)早退:下課鈴響前10 分鐘內(含)擅離教室者,以早退登記。
(四)曠課:上課無故缺席或上課鈴響後超過10 分鐘未進教室或下課鈴響前超過10分鐘擅離教室者,以曠課登記。
(五)缺課:上課時,不屬遲到早退狀況而不在教學現場情形達10分鐘以上者,該節視為缺課,學生得依實際情況請假,若無充分事由則不得請假,以曠課論處。
(六)各班點名單由副班長負責保管,並於當日第一節下課時,將班級出缺席人員名單分別向導師及生輔組回報,俾辦理未到校人數統計。生輔組於當日第三節上課前,將各班未到校學生名單,以電子郵件通知所有導師。點名單於放學後交至學務處(夜間部)統計當日出缺勤情形。
(七)導師或輔導教官接獲當日缺席學生名單後即刻聯繫家長,了解缺席原因,並做成紀錄與追蹤輔導。
(八)學務處(夜間部)每週須將學生出缺勤狀況彙整,並將前一週統計報表會知各班導師,以達先期預警並實施輔導改進措施。
四、本要點經學務會議討論通過,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